(2005年8月24日自治区侨联青年委员会成立大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侨联章程》和《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章程》,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侨联青年委员会(简称侨青委);英文译名:Youth Committee of ALL Guangxi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英文简称:YGXO。
第三条 本会是自治区侨联领导下的侨界青年组织,由全区和海外侨界青年、港澳侨界青年、留学回国人员参加组成,是自治区侨联直属团体会员。
第四条 侨青委是侨联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按照《中国侨联章程》和《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章程》及本会章程,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广泛联系、团结和动员全区和海外侨界青年、港澳侨界青年和留学回国人员,开展旨在加强海内外经济、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各类活动,为实现广西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
一、引导和组织青年归侨侨眷留学回国人员及留学人员家属在各自的行业和岗位上建功立业,要发挥侨青委的人才优势,为科教兴国、富民兴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二、密切与世界知名人士、海外华侨华人年轻一代的联系,促进广西与世界各国和港澳地区的交流合作,同时利用侨青委加强与台湾地区侨界青年的联络与交往,协助青年台商来桂投资发展,促进两岸经贸往来和祖国统一大业。
三、依法维护侨界青年、留学回国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及家属、港澳青年在国内和区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四、关心侨界青年、留学回国人员及留学人员家属的成长与进步,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各种学习、交流和有利于事业发展的机会,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国家和社会推荐优秀人才。
五、引资引智,为推进广西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广西三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本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西工作或生活的侨界青年,海外和港澳地区的侨界青年;
二、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三、热心侨联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愿为广西经济建设作出贡献,在海内外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侨界青年或代表人物;
四、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侨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可酌情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入会程序
凡符合侨青委条件,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会委员推荐,并填写委员登记表,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成为本会委员。全区各地级市侨联青年委员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委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委员有义务遵守侨青委章程;维护侨青委声誉;执行会议决议;交纳会费;完成侨青委布置的任务。
委员退会由本人提出申请;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决定,作出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大会和委员会,委员大会五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常委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条 委员会常设机构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秘书处、经济商务部、科教文部、法律事务部、宣传联络部等内部机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委员会实行任期届别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议职责
一、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四、聘请荣誉会长和顾问。
五、修改本会章程;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常委会机构
由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秘书处为常委会的办事机构。
常委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或部分常委会议,由会长会议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主持日常会务。
第十三条 常委会议职责
一、协商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
二、提出本会工作要点;
三、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长会议机构
会长会议为本会日常决策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可邀请顾问参加,由会长主持召开;根据需要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会长会议,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及社会各界捐赠;
三、其它。
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活动和必要的办公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侨联第一届青年委员会全体委员预备会议通过并报自治区侨联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侨联青年委员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