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操作规范(2014年)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 称:华侨回国定居
性 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由拟定居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华侨申请的定居地未设置有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四、申请条件
(一)华侨申请来广西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90天或连续6个月累计住满90天;
(二)有合法的稳定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个人合法的房产,或当地直系亲属有个人合法房产。
(三)有稳定的生活保障。
五、适用对象和范围
申请到广西定居的华侨
六、申报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从广西侨务办公室网站下载或到申请定居地政府侨务部门领取;
2、 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3、 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规格为48×33mm);
4、 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同时提供经县级(含)以上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的表格,申请人须本人持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打印(本人未满16周岁需监护人陪同,提供出入境证件及监护人身份证,监护关系证明)。
5、 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以上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认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须以其他材料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6、 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经派出所盖章证明的户口注销页及户主页复印件;
7、 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8、 交验拟定居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包括以下证明:有退休和养老金的,要提供领取退休金、养老金证明;受聘于企事业单位的,要提供聘用合同及聘用单位为其购买的养老、医疗保险的证明;投资创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投资证明;由国内亲属承诺抚养或赡养的,要有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承诺书等书面证明。
9、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2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90天或累计6个月住满90天的出入境记录信息;
10、受理、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间
法定办结4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3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2808507